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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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