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兪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一、五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孫寶璋 告訴被告陳宏兪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孫寶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