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玫瑰洋行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
二、上訴理由(並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