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訴字第39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4,620元合計57,496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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