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444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