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送達代收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