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