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15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楊志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5月8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205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志豪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
法令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漁船用柴油5800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16日01時50分。
(二)地點:高雄縣林園鄉河濱公園棒球場旁。
(三)行為:以大貨車(車號:000-00)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
用柴油5800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中國石油公司流量計印數機收油紀錄單及現場照片附卷可
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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