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572號原告 謝季芹 訴訟代理人 黃如萍 被告 林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766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減縮利息請求後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
(一)被告與原告原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於民105年12月間,在臺中市某不詳處所,利用手機經由網路連結至「85porn」網站,將兩造交往期間所拍攝原告親吻被告生殖器之影像,傳送至上開網站,並張貼「正修餐飲小騷包謝X芹」等文字,而供5000名以上之不特定人上網點閱觀覽上開影片,足以貶低原告人格尊嚴,進而損及原告之社會評價,使原告受辱難堪。
(二)被告上開行為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以他法(即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案經原告訴請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由鈞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三)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精神上痛楚及撫平被害人心理上所遭受痛苦之慰藉。又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的原告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四)被告所犯罪行,雖經法院刑事判決定瓛,然其行為已嚴重傷害原告之精神狀態,原告每當回想上開不堪情節,即難以入眠,因致原告經常性精神恍惚,事發迄今曾發生過兩次車禍,且至今痛不欲生、鬱鬱寡歡,整日以淚洗面。足見被告所為,除傷害原告之名譽外,亦致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苦痛一生無法抹滅。原告一輩子活在此灰暗陰影之下,每當外出行走於路上或校園間,總恐他人竊笑,原告與朋友間之友誼關係,亦蕩然無存,此為一生難以彌補之傷口。原告大學就學中、未婚、尚未就業故無收入,現年20歲,賸餘壽命約有60年,如按每年2萬元之賠償金額計算,在120萬元之範圍內甚為合理。為此,原告爰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陳述:
(一)刑事部分被告並未上訴,業告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被告為大學畢業、未婚、從事水電工作、月薪約4萬餘元,原告訴請賠償金額過高等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兩造曾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巿某不詳處所,利用手機經由網際網路聯結至「85porn」網站,將兩人交往期間所拍攝之原告親吻男性生殖器之影像傳送至上開網站,並張貼「正修餐飲小騷包謝×芹」等文字內容,供不特定人得以上網點選觀覽上開影像及文字,而以此方式散布猥褻之影像供人觀覽,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案經原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易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被告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並科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及卷證(光碟)在卷可稽,核屬實在。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前開方式在色情網站散布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性愛影片,且其標題復足使人得以特定該影片內容與原告有關。再衡諸社會常態,一般網民對於他人之私密影片,多存有好奇及窺探之慾,加以電磁紀錄性質上亦極易複製、傳送。是被告透過網路散布上述影片之電磁紀錄,確足致原告親友或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因瀏覽網頁而窺得原告隱私,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身心受創,且該影片續遭他人轉載及廣為流傳,對原告之名譽影響重大。被告所為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明。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有理由。
(三)按精神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被告在色情網站上張貼散布原告之性愛影片予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觀覽,並標明足以使他人特定該影片與原告有關之影片標題文字「正修餐飲小騷包謝×芹」,且影片遭第三人下載重製或再轉行散布之機率極高,難予完全回收、刪除及控制散布之範圍,原告名譽受損情況並非暫時而有持續發生之可能,原告精神上自受鉅大痛苦。本院審酌原告之年齡、未婚、兩造所各自陳述之學經歷與收入狀況,再參酌職權查調之兩造所得暨財產狀況等身分地位、資力及被告上揭加害情節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訴請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60萬元,應以40萬元為適當。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於107年1月9日提出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於同日送達予被告,則原告就上開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其中之40萬元及自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予以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主張,則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則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另於本院審理中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而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未繳費,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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