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山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 律師被告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時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複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參加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楊明浩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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