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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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水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黃美智 林水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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