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水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黃美智 林水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