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柯如娟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被 告 楊濱豪
訴訟代理人 謝秉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3時2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宜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柯如娟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被 告 楊濱豪
訴訟代理人 謝秉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3時2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