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擇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美琪
訴訟代理人 吳朝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湘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擇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美琪
訴訟代理人 吳朝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