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儀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儀因賭博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矚上更㈣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5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家儀因賭博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矚上更㈣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5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1月3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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