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580號

原告 王詩禮

被告 鄭玉森

林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玉森、林春梅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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