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580號
原告 王詩禮
被告 鄭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玉森、林春梅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