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
原   告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羅佩文
被   告  何孟勲
訴訟代理人  龍輔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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