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
原 告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羅佩文
被 告 何孟勲
訴訟代理人 龍輔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