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80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貞宗 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貞宗對伊負有債務,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其除繼承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遺產)外,並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然其迄未分割系爭遺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致伊無從依拍賣系爭遺產,為此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相對人張貞宗戶籍址,業於民國109年4月6日由其兄 張貞男 代為收受,依法已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張貞宗迄未對聲請人之調解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