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9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凌莉

被告 高章翔

高明德

王世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 高章祥 」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被告高章翔」;另「 王世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世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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