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1244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542、5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實體事項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貳、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5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叁、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
96年度偵字第4542號96年度偵字第5178號被告丙○○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安公司)派駐於台北縣汐止市○○街○○號「青山學府社區」保全員,擔任組長一職,負責代收該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等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因缺款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7月間,將其業務上所代收持有,由住戶繳交之7月份社區管理費5萬9千5百元及社區住戶 楊淑貞 所繳交之裝潢保證金1萬5千元悉數侵吞入己,用於飲酒、唱歌等消費花用殆盡。嗣丙○○於96年7月26日因無法依規定將代收款項交付社區財務委員,並棄職潛逃無蹤,始為萬安公司發覺上情。
二、案經萬安公司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業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萬安公司督察乙○○到庭結證情節相符,且有萬安公司約聘員工基本資料、警衛值勤交接簿、青山學府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入日報表、楊淑貞之裝潢施工申請表、聲明書、被告自承侵佔之切結書附卷可稽,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佔罪嫌,請審酌被告並無科刑執行紀錄,僅因一時玩樂所需即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侵吞花用殆盡,偵查初訊時猶仍卸責矯飾否認犯罪,事後雖坦承犯行表明悔意,然尚未賠償相關損失,不宜給予緩刑等情,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雅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