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減刑)│││├────────┼────────┼────────┼────────┤│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晚間│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10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826、2230號│偵字第644號│偵字第64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3、134、500、│││││50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37│97年度訴字第786│98年度訴字第7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637│97年度訴字第786│97年度訴字第786││││號│號│號││├────┼────────┼────────┼────────┤││判決│97年3月14日│97年9月26日│97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03號│字第3281號│字第3281號││││(與編號3所示之│(與編號2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有│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