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
000元【標的價額為二筆土地:屏東縣○○鄉○○段○○○○號及
398地號土地加上建物一筆即暫編建號14號之鐵皮倉庫之總價值,拍定價金分別為(二筆土地:234,000元+1,172,000)+176,000元(建物)=1,5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