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