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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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智雄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