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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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陳宏洋 原名 陳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借據約定書第12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0年5月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按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20%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97年11月23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8,898元及自97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已經屆期迄未清償。
㈡被告於93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75萬元,約定分80期清償,
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7年11月2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442,156元,未依約清償,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復於94年9月27日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8日起至99年10月6日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10.99%固定計算,倘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7年10月21日後即未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429,958元及自9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又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資產出售予原告公司。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小額信貸約定條款、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被告戶籍謄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起│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民國)│算日│計算方式│├──┼───┼────┼────┼───┼────┼────┼───────┤│1│信用卡│8,898│8,898│20│97年11月│──│無│││││││24日起至│││││││││清償日止│││├──┼───┼────┼────┼───┼────┼────┼───────┤│2│通信│442,156│442,156│──│──│97年11月│自違約金起算日│││貸款│││││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信用│429,958│429,958│10.99│97年10月│──│無│││貸款││││2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