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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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44號上訴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
李銘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