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9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經1次延押,至99年9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涉犯重傷害、教唆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被告乙○○涉犯重傷害、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經本院於99年8月18日以99年度上訴第1419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7年。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99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