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