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詹朝棟瑪雅動物醫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醫療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除第一項請求給付之醫療
費用新台幣26,070元外,尚有第二項之請求取回寄託之黑色土狗
一隻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原告亦未據查報該應取回寄託
之黑色土狗一隻之財產價值,致本院未能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陳報其財產價值,以供核定應補繳之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陳報,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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