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漢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4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再聲明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則假扣押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以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6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於111年6月20日以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經裁定駁回聲請後,聲請人不服提起異議,復經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原裁定廢棄。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並於112年5月22日確定,此有前揭案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附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284號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確定,已失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本件聲請人不察,猶求為撤銷該裁定,自無裁判之利益,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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