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吳哲綸於民國112年2月4日19時15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天成拖吊場欲領車時,就無攜帶證件是否可領車一事與員工 周坤杰 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領車櫃檯旁,對周坤杰公然以「幹你娘」、「幹你娘機掰勒」等語辱罵,足以貶損周坤杰之人格評價。案經周坤杰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周坤杰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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