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上述裁判前犯數罪之要件,自得併合處罰。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罪,前經本院以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
5之罪,前經本院以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定之執行刑及其餘之罪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2年6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逾量│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106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896號│6年度毒偵字第896號│6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2號│106年度訴字第492號│106年度易字第8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7年3月1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2號│106年度訴字第492號│106年度易字第8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5日│107年3月3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271號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7年度執字第1116號執││││行│└────────┴─────────────────────┴──────────┘┌────────┬──────────┬──────────┬──────────┐│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5日為警採尿│105年8月9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9││││、180號│、18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55號│107年度易字第5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55號│107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56號執行││││(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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