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助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但書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附表編號1、3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乙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4之罪,雖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106年2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904號│5年度毒偵字第4904號│6年度毒偵字第414號│││、105年度偵字第1929│、105年度偵字第1929│││年度案號│5號│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審訴字第5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1號│106年度訴字第3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106年5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1號│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106年6月2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694號│6年度執助字第695號│6年度執字第2603號執│││執行│執行│行│└────────┴──────────┴──────────┴──────────┘┌────────┬──────────┬──────────┬──────────┐│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4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60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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