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48號上訴人泰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祥田 上列上訴人與宥德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60,34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814元,未據繳納;又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