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96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