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告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