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告 陳天香 被告 陳寶鳳
陳德 陳子鈞 住台北市○○區○○○路 陳有棟 洪士正 洪士心 洪士吉 洪士民 卓小萍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 卓達 文卓達仁住桃園縣○○鄉○○路○○號 卓小蕙 陳崇濤 陳瑩珠 住基隆市○○區○○○街 陳佩玉 住基隆市○○區○○○街 陳宗義 陳祚昌 陳益隆 住新北市○○區○○路 陳美華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陳南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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