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琪具保人黃秋萍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雅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黃秋萍於民國100年4月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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