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43號聲請人 曾品菡 上列聲請人曾品菡因與相對人 蕭宏裕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品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正本一件。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宏裕、 蔡美玲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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