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廣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廣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廣珠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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