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參萬壹仟肆
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莊永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