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771號
原   告 鎧鼎國際智慧財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啟航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771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委託原告公
司辦理公司商標價值評估,報酬費用含稅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000元,原告已於96年9月17日完成評估報告,並
於96年9月20日開立發票,向被告公司請款。詎被告公司籍
故不付報酬,經原告公司催款,僅於97年6月2日支付20,000
元,對於169,000元之餘款均藉詞推託。原告公司已於97年
10月27日以存證信函催討餘款,惟被告公司仍置之不理等
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資料2件、
回簽之案件委辦單1件、發票暨請款單1件、存證信函1件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
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絛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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