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