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楊三金
被   告  蔣馥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將
補費通知送達原告,命原告於收受通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截至109年
3月16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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