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花小字第7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黃純華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小字第7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李育賢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
本金捌萬捌仟元,應自民國93年6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