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宏 即協和電料行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8
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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