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游逸民
被 告 王智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04元,核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