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游逸民
被   告  王智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04元,核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