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92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訴訟代理人  陳元山
       蘇靖茹
被   告  李振良
訴訟代理人  翁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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