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4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簡宥鈞 (原名 簡佑勳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