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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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文欽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六
三一號給付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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