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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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林明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3%加年利率11.99%按日計息(目前為13.06%),共分84期於每月30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於107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月5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07%加年利率13%按日計息(目前為1.07%+13%=14.07%),共分84期於每月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於106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07%加年利率12.99%按日計息(目前為1.07%+12.99%=14.06%),共分84期於每月1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再於10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4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15%加年利率12.22%按日計息(目前為13.29%),共分84期於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分別自107年2月10日、107年2月5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13日起即均未依約繳款,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上述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50,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5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經核定為15,45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信用貸款│625,191元│625,191元│自107年2月11日起│13.06││││││至清償日止││├──┼────┼──────┼──────┼─────────┼────┤│2│信用貸款│178,770元│178,770元│自107年2月6日起│14.07││││││至清償日止││├──┼────┼──────┼──────┼─────────┼────┤│3│信用貸款│243,454元│243,454元│自107年2月22日起│14.06││││││至清償日止││├──┼────┼──────┼──────┼─────────┼────┤│4│信用貸款│402,590元│402,590元│自107年2月14日起│13.29││││││至清償日止││├──┴────┴──────┴──────┴─────────┴────┤│總計1,450,005元│└────────────────────────────────────┘